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旧梯最新政策——《关于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
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公开征求《关于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修改意见的通知
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
(征求意见稿)
为切实改善和服务民生,加快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需求,提高人民群众的社区感和幸福指数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〔2013〕35号)、《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》(政府令第224号)等政策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实施意见。
二、基本原则
(二)试点带动,惠泽民生。要坚持“试点先行、全面铺开”的工作方式,通过试点效应,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加装电梯工作,使电梯加装工作真正落地,惠及民生。
(四)统筹兼顾,安全第一。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,因地制宜地形成合理可行的电梯加装方案;改造过程中始终要把房屋安全放在第一位,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。
三、明确责任主体
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装行为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,并经该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关签署“加装电梯协议书”。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委托业主委员会、电梯安装企业等其他单位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组织实施的,申请人应当在“加装电梯协议书”中附加“授权书”,明确代理人权利、责任和义务。申请人向保险公司购买“保险”或“保险+”服务的,保险费用由电梯安装单位、维护保养企业、申请人协商分担。
(一)向区县(市)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“属地住建部门”)依法提出申请;
(三)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电梯安装监督检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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